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一出,便引起多方争论。在本案中罪与非罪、刑罚是否相当,相信二审法院会得出准确结论。只是,无从哪个角度上来说,ATM的错误不能让持卡人一个人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的。
许霆这个案子,我觉得一审判无期并不过分,因为第一次取款1000只扣了他1块钱这属于不当得利;而后面170次取款就属于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可以构成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
许霆盗窃肯定是不用怀疑的
盗窃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许霆自认为自己是不会被发现,前后共秘密取了171次钱,所以犯罪定性肯定是盗窃.
然后至于是盗窃金融机构应该是可以支持的,ATM机属于银行,也算是金融机构的一部分.
一开始法院判的可能是量刑过重了,因为毕竟银行方面也存在重大过失
但是由于许霆盗了171次,主观恶性很明显,所以在各方面的因素考虑下,二审对他进行了减刑改判,我觉得还是相对合理的.
他父亲还要再上诉是没有道理的,不是说利用他人的疏忽去偷盗就是合理的,那么看到别人家里没关门也可以合法进去拿东西了?许霆在这个案件上是存在着盗窃的主观故意的,应该引起公众注意.
ATM机不是金融机构,再说不能把责任都怪到他一个人头上,银行也有责任啊,谁让ATM出故障了呢。再说这里面也包含一个道德品质问题和人性的问题。假如你碰到这样的事,你会毫不动心吗???许霆把钱拿回家等了两天,两天内银行没人来问他要,他才走的,这说明她的主观本意并不是真的想恶意盗窃!!
可能被判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