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首先介绍一个权力、责任的逻辑:如果一个机构有授予某人某种职权的权力,这个机构就是这个人的第一负责对象,在他没有尽到职责的时候,这个机构就有撤掉他的权力。之所以采用这样的权力设计,是为了降低滥用职权的危害、权力架空。例如,公安厅授予了张三局长的职权,如果撤掉他的权力归属于市委,就极有可能出现如下的危险情况:骄横的张三滥用职权,公安厅明知道他在犯错,甚至有犯重大错误的可能,却因为没有将他撤职的权力而只能无可奈何;心怀鬼胎的市委则假装看不见。等张三滥用权力产生巨大的危害以后,市委再“恍然大悟”地将他撤职。由于任用张三的机构是公安厅,既然张三犯了很大的错误,公安厅自然要对此负上相应的责任;这样一来,市委就利用手中的权力,合法且有力地打击了公安厅。这就意味着,市委不仅可以随时打击公安厅,而且公安厅任命的官员只会听从市委领导,因为市委掌握着对他的生杀大权,公安厅等于被市委实质性的架空。市公安局长(包括正、副)产生的流程如下:一般由市常委向市常委会、省公安厅提名几位他们看好的候选人,所有被提名的候选人都必须先经过省公安厅同意,通过省公安厅的审查,然后再由市常委会以投票表决的形式,选出市公安局的局长。当然,如果省公安厅对市常委提名的几位候选人都不满,也可以直接空降一人到市里面出任该市的公安局长。罢免公安局长的流程与上面类似:可以由市常委向省公安厅提出罢免该市的公安局长,在经过省公安厅的审查之后,确定该市的公安局长犯有重大错误,省公安厅就可以作出罢免其职务的决议。当然,省公安厅也可以主动罢免该市的公安局长。总之,我国重要职位的任免权归属于垂直机构,而非并行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