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普通高考招生办法

2014年湖南普通高考招生办法

为做好我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制定本办法。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和办法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13〕9号)执行。

二、考试

2.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其中“3”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实行文理科分卷考试,外语听力成绩(满分30分)计入外语总分;“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的综合,“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的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各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三科试题由我省统一命制,命题依据为《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湖南卷考试说明》。其他科目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其中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两个科目的命题依据分别为教育部考试中心《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科综合科考试大纲的说明》(课程标准实验版)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理科综合科考试大纲的说明》课程标(准实验版)。全国统考(含我省自主命题)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和职高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各级招考机构和高校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省教育厅、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扩大。

3.“3+文科综合”简称文科类,“3+理科综合”简称理科类。每个考生应从文科类和理科类中选择一类报考,不能兼报两个科类。文科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科)、外语(含听力)、文科综合,理科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科)、外语(含听力)、理科综合。

4.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考生,可在文、理科类中任选一类参加高考(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并参加艺术类、,体育类相应专业的专业考试。具体办法分别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13〕10号)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类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14〕2号)执行。

5.外语专业不单独设类,按高校投放计划的意向,分别安排在文科类或理科类招生。

6.报考高校有口试要求的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测试。英语口试由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口试替代,凡高中阶段或高中毕业后通过PETS-2级以上(含二级)口试的,视为英语口试合格。日语、俄语等小语种口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并组织测试,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考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试工作的通知》执行。报考专科提前批乘务类专业(含空乘、乘务方向)的考生须参加招生学校自主组织的乘务类专业考试。

7.全国统考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我省全国统考时间为6月7日至8日。考试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组考工作严格按《二O一四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手册》执行。高校自行组织的招生考试时间由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8.考生高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高考各类考试(含全国统考、职高对口招生考试)各科答卷评阅均采取计算机网上评阅方式。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三、填报志愿

9.考生应在认真阅读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2014年在湘分专业招生计划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与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要认真阅读我省今年的招生政策规定和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特别要详细了解报考高校的办学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要盲目填报。各市州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考生填报志愿前举办考生填报志愿培训班,为考生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组织考生统一填报志愿,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咨询指导,但不得为考生指定志愿学校。严禁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考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主办的《教育测量与评价?志愿指导专辑》和《教育测量与评价?生源计划专辑》以及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上查询填报志愿的相关信息。

10.高考志愿按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A)本科三批(B)、、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另设“单科优秀考生”志愿和“贫困地区定向计划”志愿。填报“单科优秀考生”志愿的,其高考成绩(含优惠分)须达到本科三批(B)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且其所考的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四科中的某一科目的成绩位于该科目报考人数的前万分之一(按四舍五入办法取整)(含最后一名的同分考生)以内。

本科提前批设“空军飞行员(含飞行国防生招生,下同)”、“军事院校(含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下同)”、“非军事院校”和“定向”志愿栏;本科一批设“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综合评价录取”、“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非定向”、“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定向”、“民族班”、“预科班”志愿栏;本科二批设“非定向”、“预科班”志愿栏;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只设“非定向”志愿栏。

本科提前批中的“空军飞行员”志愿栏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军事院校”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分指挥类服从、非指挥类服从、指挥类和非指挥类均服从、指挥类和非指挥类均不服从四个选项)“非;军事院校”志愿栏设2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分一、二志愿)和1个“本省属院校(音乐、美术专业)服从”志愿。本科一批至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的“非定向”志愿栏均设5个学校的平行志愿。

专科提前批的“非定向”志愿栏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中的“定向”志愿栏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本科一批中的“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综合评价录取”、“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志愿栏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不设服从志愿。本科一批的“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中的“预科班”(含民族预科班和华侨预科班,下同)志愿栏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本科一批的“民族班”志愿栏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单科优秀考生”志愿栏设1个学校的直接志愿,不设服从志愿。“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志愿栏设3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

11.对于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及高职专科批第一次填报的“非定向”平行志愿录不满额的院校,在该志愿录退完成后,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和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缺额,并组织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征集志愿。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A)、本科三批(B)各设置一次征集志愿,高职专科批设置两次征集志愿。各批次征集志愿栏均设5个学校的平行志愿和1个“学校服从”志愿(高职专科批第一次征集志愿不设“学校服从”志愿)其中本科二批征集志愿的“学校服从”志愿分“公办院,校服从”、“民办院校服从”、“公办、民办院校均服从”和“公办、民办院校均不服从”四个选项。

12.参加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分六类:

(1)军事院校;

(2)公安院校(含警官、刑警院校)及政法院校的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边防管理等专业;

(3)其他院校,包括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上海海关学院、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

(4)航空、航海专业;

(5)外省院校(不包含独立学院和除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以外的民办本科院校)本科艺术专业和参加本科一批录取的在湘院校的音乐、美术本科专业;

(6)在湘本科一批院校分专业划线的艺术专业。

参加专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分四类:公安院校(1)(含警官、刑警院校)的公安专科专业;(2)航空、航海专科专业等;(3)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13所院校的专科艺术专业;(4)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专业。

13.本科提前批中的“军事院校”和“非军事院校”志愿栏不能兼报,其中,“非军事院校”志愿只能选报除“军事院校”之外的其他五类中的一类高校与专业,不能跨类混报,填报了“艺术院校(专业)类别志愿且参加了我省音乐类或美术类统考的考生才可”以填报“本省属院校(音乐、美术专业)服从”志愿;本科提前批中的“定向”志愿栏,所有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填报其他批次志愿时,考生在同一次填报的同一批次的所有志愿栏内,只能在自己的报考科类中填报一个专业类(文史、理工、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体育类、服饰艺术与表演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编导类、表演类、书法艺术与书法教育类、影视节目制作类、摄影摄像类),不得混报。

14.参加军事院校招生体检(简称军检,下同)初检合格的未婚应届高中毕业生(1994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方可填报本科提前批中的“军事院校”志愿。参加空军招飞局广州选拔中心组织的政审和体检复检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本科提前批中的“空军飞行员”志愿。具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户籍,且具有当地高中三年学籍的考生,方可填报“贫困地区定向计划”志愿。

高中阶段具有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县及县以下中学连续三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具有农村户籍且家庭在农村的学生方可报考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本科一批高校安排的“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

具有本省农村户籍的考生方可填报我省省属本科一批高校的“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志愿。

15.填报本科提前批在湘本科一批院校分专业划线的艺术专业志愿的考生,只能填报该类中一所高校的一个专业。

16.考生填报志愿时间:本科提前批志愿、“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和“贫困地区定向计划”志愿6月26、日至27日填报,其他批次志愿6月28日至7月2日填报。有关批次的征集志愿填报时间分别为:本科一批7月17日,本科二批7月23日,本科三批(A)7月31日、本科三批(B)8月7日,高职专科批第一次8月17日、第二次8月20日。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填报志愿(含征集志愿),在填报志愿截止时间之前,考生可在网上填报或修改志愿,逾期不能补报或修改志愿。考生应妥善保管密码和“动态口令卡”,对自己填报的志愿负责。因考生本人了解学校信息不准确,网上填报志愿密码设置不当、保管不善,不按网上填报志愿的程序和要求操作或请他人代填等原因,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page]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和建档工作

1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18.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具体要求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2014〕号)3执行。

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军检。军检分初检和复检,初检与高校的招生体检同步进行,复检在7月初进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军检按解放军三总部颁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执行。

高校在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9.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含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湖南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方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建档方案》(湘教考普字〔2011〕3号)执行。考生档案中的优惠材料按今年的相关政策整理,考生优惠资格须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甄别、确认;优惠资格审核和优惠信息采集工作于5月底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的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格式建立我省考生电子档案库。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在录取中,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者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五、招生章程

20.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1.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厅于4月10日前完成对省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