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2)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司机、秘书; (3)外勤、销售业务人员; (4)实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的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5)实行工资与工作量挂钩的机场、铁路、港口、仓库等部分装卸人员; (6)安全保卫、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7)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工作岗位。二、申办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2、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表; 3、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协商一致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还须提供《员工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签名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属于有毒有害作业的岗位,须提供卫生防疫部门提供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实行年薪制的岗位须提供年薪制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申请保安、维序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须提供其岗位职责(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7、非法人单位或驻厦分支机构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