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誉卡是产品“三包”(包修、包退、包换)的凭证,是消费纠纷投诉时的证据。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
使用信誉卡者,都是信誉好的单位,他们对自己的产品质量有足够的自信,对商品售后服务有履行承诺的能力。所以,他们使用信誉卡底气足,每售出一件商品,付给一张信誉卡。诚实守信的经营者把信誉卡看作是企业形象的宣传单。
用法: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必须使用信誉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按照规定和消费者的要求给消费者开具信誉卡。”第三款规定:“信誉卡由消费者协会监制,经营者不得伪造、仿制”。《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款七项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出具信誉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