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8月至1978年2月,云南省腾冲县第三中学教师;
1978年2月至1982年2月,云南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学习;
1982年2月至1984年8月,云南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干部;
1984年8月,调云南省公安厅三处工作,历任副科长、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1999年1月,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主持工作);
1999年10月,云南省委政法委秘书长(副厅级);
2002年12月,云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正厅级);
2008年9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常务副检察长;
2013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
2014年1月11日,被选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名单》,批准任命李定达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李定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检察官的公告》(检〔201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李定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

